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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初330号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寒亭区沃福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沃福百货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330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寒亭区沃福百货超市(中百超市加盟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办驻地。经营者:李欣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寒亭区沃福百货超市(中百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

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