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330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寒亭区沃福百货超市(中百超市加盟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办驻地。经营者:李欣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寒亭区沃福百货超市(中百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
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