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6民初3981号

周丽娟与张海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周丽娟,张海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3981号

原告:周丽娟,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代理人:阳刘,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兰,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周丽娟诉被告张海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周丽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丽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娟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丽娟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袁佳丽

人民陪审员  周小妮

人民陪审员  王文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