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3981号
原告:周丽娟,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代理人:阳刘,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兰,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周丽娟诉被告张海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周丽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丽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娟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丽娟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袁佳丽
人民陪审员 周小妮
人民陪审员 王文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