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235号
原告:当涂县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于湖路尚商街201、20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9015705-8。
法定代表人:王根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启虎,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德亮,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安徽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南路39号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500000052729。
法定代表人:陶德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当涂县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德亮、安徽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当涂县裕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 作 功二○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端木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