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1781号
原告:杨书章,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东光县全友家私专卖店。
被告:祃开枝,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被告:东光县友旺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杩俊格。
原告杨书章与被告祃开枝、东光县全友家私专卖店、东光县友旺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杨书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买卖合同;2.返还原告家具款5739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7月16日达成家具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负责送货,原告交付全款后,被告拒绝送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有经济犯罪嫌疑,东光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书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耿潇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