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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383号

钟小宁与深圳飞扬优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当事人
钟小宁,深圳飞扬优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穆亚楠,马明新,王一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383号原告钟小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飞扬优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心区N8区金泓凯旋城11栋一楼。法定代表人穆亚楠。第三人穆亚楠,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第三人马明新,户籍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第三人王一欢,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小宁诉上述被告、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小宁撤回对被告深圳飞扬优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穆亚楠、马明新、王一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力英

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

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俊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