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383号原告钟小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飞扬优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心区N8区金泓凯旋城11栋一楼。法定代表人穆亚楠。第三人穆亚楠,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第三人马明新,户籍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第三人王一欢,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小宁诉上述被告、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小宁撤回对被告深圳飞扬优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穆亚楠、马明新、王一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力英
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
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俊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