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2304号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被执行人王尚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02民初0357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尚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尚武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尚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尚武(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72的存款人民币1013478.9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清河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