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3604号
原告:张勇,男,199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现堂,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德功,男,生于1972年12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负责人:陈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勇与被告李德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张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勇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审判长 岳秀娟
审判员 李传华
审判员 张君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庆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