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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5391号

盖英华与张军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盖英华,张军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5391号原告盖英华,女,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张虹,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广,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原告盖英华与被告张军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珺

审 判 员 薛 靓

人民陪审员 杨 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