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7535号
原告:胡根宇,男,汉族,1973年06月09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张开选,男,汉族,1967年08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张世进,男,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根宇诉被告张开选、张世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根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根宇撤回对被告张开选、张世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胡根宇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潘景强
审 判 员 XX强
人民陪审员 钟学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颖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