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民催29号
申请人:合肥市兴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龙港镇三十埠村。法定代表人杨忠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合肥市兴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0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4月0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二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合肥市兴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50005323116070,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江苏伟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市滨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武进建行营业部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市兴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合肥市兴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杏玉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张佳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