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2891号原告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胜,仁寿县海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峻恺,男,生于1980年4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峻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杨泓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