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533号申请执行人王保林,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生辉,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金民,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保林与被执行人王生辉、王金民民间借贷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44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王生辉、王金民偿还借款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暂查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王生辉、王金民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庄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