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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行初96号

郑省民与永年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省民,永年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9行初96号

原告:郑省民,男,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县。

被告:永年县公安局。地址:永年县临名关镇新名路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侯向前,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省民诉被告永年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省民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省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省民负担。

审 判 长  赵 飞

代理

审判员  李美娟

人民陪审员  武 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