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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民初879号

张书华与何光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书华,何光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879号原告张书华。被告何光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华诉被告何光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以不要求被告何光乾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华撤回对被告何光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书华负担

审判员  饶雅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庞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