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879号原告张书华。被告何光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华诉被告何光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以不要求被告何光乾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华撤回对被告何光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书华负担
审判员 饶雅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庞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