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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1952号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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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1952号

原告:肖某某,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肖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于凯

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

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二〇一六年八���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 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