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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字944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杜军、易露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杜军,易露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字94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建设大道709号建银大厦。

负责人:林顺辉,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单韬,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倩,湖北省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军。

被告:易露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诉被告杜军、易露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34元、减半收取元,2267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阳 春

人民陪审员  汪汉华

人民陪审员  罗金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