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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执472号

张秀芝与李学均买卖钢材欠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秀芝,李学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芝。被执行人李学均。张秀芝与李学均买卖钢材欠款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学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秀芝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学均,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学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李学均诉前与其妻离婚,现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学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秀芝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学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秀芝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万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