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7732号原告禤继斌,男,1973年7月3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委托代理人吕春,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利明,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防城港市港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禤继斌诉被告黄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禤继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黄利明289041元的财产,原告禤继斌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为62×××19的存款289041元作担保。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77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黄利明289041元的财产、冻结原告禤继斌在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为62×××19的存款289041元。经审查,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黄利明289041元的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禤继斌在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为62×××19的存款28904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 判 长 李明娟
代理
审判员 徐毅飞
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小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