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代表人:张国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向唐尧。
被执行人:余洪清,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余洪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洪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安
审判员 王正富
审判员 邓朝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