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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1956号之一

刘洪涛与战艳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洪涛,战艳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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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956号之一原告刘洪涛,男,1980年1月29日生,汉族。被告战艳军,男,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洪涛与被告战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涛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战艳军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刘某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鱼房权证清河镇清河村私字第XX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广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