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847号申请执行人赵菊仙与被执行人赵建军、赵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浙0781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菊仙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赵建军、赵慧燕至今尚欠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受理费600元、执行费68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84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永忠
审 判 员 林 军
代理
审判员 郑 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