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2966号
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文体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9376230-9。
法定代表人:熊立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舰东,男,该公司股东。
被告:潘露,女,195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
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的7月12日立案。
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计25元,由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易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何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