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4197号罪犯阿龙,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缅甸国籍,缅文八档文化,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五年九月四日作出(2005)德刑初字第9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1760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于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阿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阿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阿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审 判 员 赵 敏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