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1739号反诉
原告:史景贵,男,汉族,1980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委托代理人:闫婕昀,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
被告:牛彬彬,男,汉族,1993年12月4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委托代理人:魏永和,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鲁伟,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牛彬彬(反诉被告)与被告史景贵(反诉原告)、史振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7月4日,被告史景贵(反诉原告)对原告牛彬彬(反诉被告)提出反诉。2016年8月9日,反诉原告史景贵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史景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史景贵撤回起诉。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史景贵负担。
代理
审判员毛文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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