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982行初71号
原告:解滨,男。
被告:泰安市商务局。住所地:泰安市市政大楼7楼B区。
法定代表人:于文龙,该局局长。
第三人:东平洲际泰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东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萍,执行董事。
原告解滨诉被告泰安市商务局、第三人东平洲际泰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解滨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解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山
审 判 员 赵振兴
人民陪审员 阚兆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邢慧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