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085号
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07688145-7。
法定代表人:程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陶志军,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田万宋家自然村32号。身份证号:360121197301103611。
被告:周秀红,女,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田万宋家自然村32号。身份证号:360121197010013149。
被告:魏福林,男,1971年8月5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麻丘镇鲁溪魏家自然村476号。身份证号:360121197108053130。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志军、周秀红、魏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陶志军、周秀红、魏福林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陶志军、周秀红、魏福林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陶志军、周秀红、魏福林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陶志军、周秀红、魏福林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忠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尧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