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100号申请人张怀志(曾用名王家杰),男,生于1968年3月15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安岳县思佳养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岳县高升乡水磨村十组。法定代表人周承敏,系该社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勇,男,生于1965年6月6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刘代俊,男,生于1965年5月8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申请人张怀志表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天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文堂
审 判 员 李兴勇
代理
审判员 王定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