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6195号
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号。
法定代表人:谭自力,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女,住四川省什邡市,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男,住重庆市长寿区,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姜倩,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