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军,男,汉族,1972年10月17日出生,襄汾县新城镇居民,住址:振兴路陈郭开发区1号楼东单元141室。身份证号:142623197210170633。被执行人杨仲,男,汉族,1990年10月7日出生,襄汾县西贾乡西李村村民,住址:西李村幸福巷6号。身份证号:142623199010072317。担保人杨志杰,男,汉族,1966年2月11日出生,襄汾县西贾乡西李村村民,住址:西李村幸福巷6号。身份证号:1426231966021123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襄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学军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仲的担保人杨志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行账号:6217991770001357733上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单跃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