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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执942号

盘锦盈友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洪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盘锦盈友管业有限公司,赵洪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942号申请执行人盘锦盈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榆树镇畜牧厂村。

法定代表人:曲作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洪玉,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街道新颜社区学府园2号楼3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2016)辽1121民初1456号申请执行人盘锦盈友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洪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区人民法院(2016)辽1121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