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206号
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地址: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82号。
负责人:韩小平。
被
申请人:曾文燕,女,汉族,出生年月:1972年6月8日,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曾文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曾文燕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曾文燕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英 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欧阳林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