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5809号
原告:张磊。
委托代理人:赵佩珍。
被告:诚添大厦(沈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毅。
被告:沈阳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诚添大厦(沈阳)有限公司、沈阳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磊负担。
审 判 长 严冬云
代理
审判员 聂 雪
人民陪审员 高 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丹丹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