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3811号原告邓志锋,男,汉族,个体,现住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邓留喜,男,蒙古族,公务员,原住科尔沁左翼后旗,现住址不详。
原告邓志锋与被告邓留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六年七月四日立案受理,但原告邓志锋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经本院多次合法送达后,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志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光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秀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