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202民初715号原告哈密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哈密市。组织机构代码68270669-1。法定代表人马举琪。委托代理人金英,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住哈密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晨,男,1972年1月8日出生,住哈密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阿提克汗·买买提,女,1979年11月9号出生,住哈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密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提克汗·买买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密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密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密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古海尼沙&mid dot;斯坎旦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迪丽努尔·阿不来力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