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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4547号

张付君与郭伯超、刘桂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付君,郭伯超,刘桂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4547号原告张付君,男,生于1967年5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郭伯超,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0日,住禹州市南大街市。被告刘桂朋,女,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9日,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君诉被告郭伯超、刘桂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付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付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付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付君承担。

审判员 :孟德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晓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