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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427号

宋洪利与宋春 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洪利,宋春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427号申请人宋洪利,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宋春红,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4039号民事调解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春红所有的位于翁牛特旗某某小区4号楼542室,并责令被执行人宋春红在10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宋春红所有的位于翁牛特旗某某小区4号楼542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安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武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