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4民初2159-1号

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与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159-1号

原告: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楼子村。

法定代表人:穆帅东,经理。

被告: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10号楼一层6-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1558693K。

法定代表人:刘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嘉永会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5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付,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告价值85万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苗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