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程思真,男,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医生,中专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赵强,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王桂侠(乳名马勤),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美华,女,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程思真申请执行赵强、王桂侠、张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思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4)涡民一初字第01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中健
审 判 员 张宏伟
代理
审判员 张 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