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3491号原告某公司。被告任某。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任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靳尚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庆鲁 搜索“”
济宁市兖州区特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3491号原告某公司。被告任某。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任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靳尚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庆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