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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执284号

余媚香与段锡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媚香,段锡林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余媚香。被执行人段锡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媚香与被执行人段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段锡林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冷民二初字第1682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晏亦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卫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