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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4273号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陇支行与查朔、闻昊、甘肃易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陇支行,查某,闻某,甘肃易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4273号

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陇支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赵百云,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乔景刚,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查某,住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闻某,住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甘肃易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肖劲峰,系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肖劲峰,系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陇支行诉被告查某、闻某、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甘肃易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陇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陇支行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陇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陇支行负担。

审判员  邢定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禄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