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13民初35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与谢莉莉、王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谢莉莉,王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355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住所地无锡市广瑞路392号。

负责人:周伟洪,该行行长。

被

申请人:谢莉莉,女,1981年2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被

申请人:王跃,男,1979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锡山支行)诉被申请人谢莉莉、王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设银行锡山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莉莉、王跃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设银行锡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谢莉莉、王跃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 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倪雪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