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102民初1088号

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祥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祥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02民初1088号

原告: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志亮

委托代理人:崔承宇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祥瑞,系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北信用社员工。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年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祁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