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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民初1558号

马某与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某,刘某,王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1558号

原告:马某,女,汉族,1975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刘某,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鄢陵县,系鄢陵县农行职工。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住鄢陵县。

被告:陈某,女,汉族,1980年11月17日出生,住鄢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王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审判员  张路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晋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