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1558号
原告:马某,女,汉族,1975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刘某,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鄢陵县,系鄢陵县农行职工。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住鄢陵县。
被告:陈某,女,汉族,1980年11月17日出生,住鄢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王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审判员 张路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晋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