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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1488号

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刘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刘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兵。申请执行人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3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兵存款人民币9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兵收入人民币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邓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曾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