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1284号
原告:安某某
被告:贺某原告安某某与被告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495元,由安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程选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博 来自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1284号
原告:安某某
被告:贺某原告安某某与被告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495元,由安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程选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