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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1284号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某某,贺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1284号

原告:安某某

被告:贺某原告安某某与被告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495元,由安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程选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