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姜鹏)。
上诉人姚某因抚养关系纠纷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抚养权的归属变更纠纷,而非原审认定的监护关系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本案适用属地管辖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姜某在原审提交的民事诉状中的诉求、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人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秀强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