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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530-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虞勇军、蔡玲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虞勇军,蔡玲,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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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5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负责人陈爱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虞勇军。被执行人蔡玲(系虞勇军之妻)。被执行人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唐敏伟,该××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虞拥军、蔡玲、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5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陈 亚

代理

审判员  吕安国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郁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