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贾要鑫。法定代理人贾荣兵,原告贾要鑫父亲。委托代理人胡有福,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凤鸣。被告李永刚。被告张勇。被告汪令琴。
原告贾要鑫诉被告杨凤鸣、李永刚、张勇、汪令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杨凤鸣、李永刚、张勇、汪令琴详细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要鑫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梦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