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2478号
原告:祁殿柱,工人。
被告:海阳市禄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保云,该公司经理。
原告祁殿柱与被告海阳市禄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祁殿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殿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祁殿柱承担。
审判员 于明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雅 关注公众号“”